企業未證明作為處罰依據的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告知
公司解雇打架斗毆員工被判違法
本報訊(記者吳鐸思)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對其進行處罰無可厚非,但新疆某營銷管理有限公司卻因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不足被判解雇行為違法。日前,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新疆某營銷管理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69萬余元。
2022年8月,王某與新疆某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事駕駛員工作。2023年12月,王某在工作期間與同事因工作瑣事發生口角,引起肢體沖突,后經公安機關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當月,該公司以王某在職期間打架斗毆,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辭退。
被公司辭退后,王某不服,于2024年3月向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被駁回。王某對裁決決定不服,向天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支付其被無故辭退的經濟賠償金1.8萬元。
庭審中,新疆某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稱,王某在職期間打架斗毆、遲到,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王某的行為已經達到了公司勸退標準,辭退王某的決定并無不妥。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點是被告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應否支付賠償金。新疆某營銷管理有限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未提供其制定且公示或者告知原告王某的相應的公司規章制度,屬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被告應當支付原告經濟賠償金。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向王某支付賠償金1.69萬余元。
該案審理法官表示,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對其進行處罰無可厚非,但前提是員工已知曉規章制度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原告違反其制定的規章制度前已向其告知,因此法院對其辯稱內容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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