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觀察】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協商的制度框架與發展重點
為指導各級工會、企業以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能用善用協商協調機制,日前,全國總工會等四部門聯合印發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協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用于指導平臺企業充分聽取工會和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合理制定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進一步規范協商流程、提升協商實效,引導企業規范用工、勞動者依法維權。
近年來,為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切實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相關部門已經發布了多項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政策。然而,當前新業態領域法律規范仍然較為缺失,在此背景下,發揮集體協商作用,形成特定行業、區域、頭部企業等內部的用工規則,不僅是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必要手段,也是依法協調新業態領域用工關系的重要途徑。
2021年底修訂的工會法規定,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自此,全國各級工會組織適應新業態發展,積極推動集體協商作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利益訴求表達的重要渠道與勞動權益維護的重要手段。
此次《指引》確立的制度框架體現了新業態的用工特點。總體上看,內容涉及新業態領域開展協商過程中面臨的最迫切、最主要的問題,包括協商的主體范圍、主要形式、參與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及各自任職條件、協商內容、協商會議流程、協商成果的確定以及爭議處理等方面。由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均為平臺勞動者,平臺對其主要管理方式為基于算法的管理,《指引》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就算法等新型管理方式進行協商奠定了規則基礎。《指引》規范的權益內容既包括制修訂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算法,也包括建立健全協商機制。對于協商內容,《指引》充分考慮配送企業、出行運輸企業以及家政服務企業等三大類平臺企業的用工特點,規定了符合不同行業勞動者需求的協商內容。配送企業協商議題最為廣泛,包括派單規則、計件單價、派單數量、配送時限、最長在線時長、休息場所、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投訴處理和極端天氣補貼等。而出行、運輸企業協商議題一般包括服務收費、抽成比例、計價規則、派單規則、最長在線時長、作業安全、運費糾紛、保險保障等。由于家政服務企業勞動者以女性為主,協商議題特別增加了女職工權益保護。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水平的不斷提升,新業態領域集體協商已經有一定的實踐基礎。2023年7月,來自“餓了么”平臺全國7大片區的175位全網職工代表齊聚上海,參加“餓了么”平臺(全網)一屆一次職代會(擴大)會議,審議通過全網集體合同及3個全網專項集體合同,覆蓋平臺自有職工及全國1.1萬個配送站點的超過300萬名騎手。為此,《指引》也吸收了實踐中一些成功經驗:依托平臺就業的全網勞動者推選代表;推選協商代表開展集體協商并簽訂全網集體合同;經過職代會審議通過集體合同。這種實踐充分運用現行法中“集體協商+職代會+集體合同”的制度框架,既保證了集體合同內容的正當性,也確保了集體合同的效力,最終為平臺所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相關權益保障。
當然,《指引》能否在接下來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實踐中真正落地,還有待于各級工會、平臺企業與企業代表組織根據《指引》的規定認真落實集體協商機制。上級工會應積極指導平臺企業勞動者開展集體協商代表的推選活動,特別是注意協商代表應覆蓋企業各區域的各種用工形式,綜合考慮政治品行、崗位、工作年限和性別等因素,并優先從各級工會評選的先進模范、各級“兩代表一委員”中推選。首席勞動者協商代表可由上級工會指派或由相關產業工會或企業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由于企業代表一般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派,應包含涉及勞動者權益部門的負責人,企業代表組織應積極配合工會動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參加協商。同時,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行業主管部門也應加強工作指導,確保協商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協商成果的有效落實。
(作者為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全總工會理論和勞動關系智庫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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