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要履行通知工會程序,征求工會意見。為做好這項“送上門”的監督工作,填補制度空白,將法律賦予工會的監督職責落實到位,2024年7月,江蘇鎮江市總工會牽頭市法院、檢察院、人社局,聯合下發《工會監督預核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指引(試行)》,規范建立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監督與核查工作機制,引入“一函兩書”預防化解因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
一是明確工作主體。由各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承擔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作的監督與核查工作。二是明確監督范圍。針對9大類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分別設置監督預核查的實施重點。三是明確操作流程。根據不同情形設置書面預核查、全面預核查兩種監督形式,要求用人單位需向工會報送必要材料,配合工會開展監督預核查工作。四是用好“一函兩書”。發現用人單位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存在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況的,準確適用“一函兩書”預防化解爭議糾紛。五是強化工作聯動。引入“工會+檢察院”聯動監督協作機制,共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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