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吳鐸思 馬安妮)工資由其發放、社保由其繳納、日常工作也受其管理……但發生勞動糾紛時,公司卻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拿出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商業合同,主張員工是由合作方委派,自己只是代發工資、代繳社保。該案歷經仲裁、一審和二審,日前由法院最終認定,案涉資產管理公司與員工于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024年4月12日,于某入職新疆烏魯木齊市某資產管理公司,擔任旗下酒店總經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不久后,雙方因勞動關系確認等問題產生爭議。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某資產管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由該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勞動仲裁委支持了于某的仲裁請求。案涉資產管理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庭審中,該公司出示了其與深圳某酒店管理公司簽訂的《酒店加盟投資合同》。據該合同約定,酒店總經理由深圳某酒店管理公司委派,案涉資產管理公司需支付包含薪資社保在內的“店長服務費”。該資產管理公司主張,其與于某之間是商業合作下的服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于某的實際用人單位是深圳某酒店管理公司。
法院從人身隸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三方面進行審查后認為,案涉資產管理公司和于某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法院指出,“代發”僅為工資支付形式,不能改變該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勞動報酬支付主體的實質。此外,加盟合同屬于內部商業模式的體現,不能用以對抗勞動者,也不能免除實際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
最終,該案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均支持了于某的主張,判定其與案涉資產管理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判決該公司需支付于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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